第一条 为提高涉企政策制定的精准度和适用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和《江西省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第三条 涉企政策起草单位负责涉企政策征求意见、政策公平性审查、政策实施后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起草部门完成涉企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后,应当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有关企业家、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意见。
第五条 起草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
第七条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开通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方便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
第八条 涉企政策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审稿和起草说明,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 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十条 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单位应当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实施单位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