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上饶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保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数据统计,以反映审计工作成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中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各级领导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审计局负责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项目牵头科室(审计组)负责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审计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业务部门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账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发现统计数据的填报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更正。
第四条县(市、区)审计机关和市局所属业务部门应当应明确一名审计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应安排人员接替,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告知市局法规审理科。
第五条审计统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
(二)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定和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审计统计资料。
(三)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中的数据资料,应用审计统计软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生成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并健全本部门审计统计档案。
(四)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中反映的审计单位(项目)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核对,检查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是否与报表数据一致。
(五)审计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的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审计统计资料。有关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六)审计统计人员应主动向审计组长了解后续审计执行情况,并将已确定落实的情况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
第六条审计组的职责。
(一)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的同时,审计组组长应指定专人填制审计统计台账,发送本部门审计统计人员;统计台账中每个指标的数据都必须标明出处,都必须导入相应的审计文书。
(二)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发出后90日内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统计人员。审计移送处理书发出90日内了解立案处理情况,并将立案结果情况书面反馈审计统计人员。
(三)审计组应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人员撰写统计分析所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七条审计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定期上报统计资料时,应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第八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统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应于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正式印发后30日内,根据审计通知书在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内建立审计项目计划并分解到各部门,同时填报审计计划项目工作量。
(二)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建立机关基本台账,填报审计机关人员基本信息情况并重新建立并分解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无特殊情况,各部门跨年度实施的审计项目统计台账应在1月底前全部填报完成。
(四)审计项目计划与统计台账应保持总体一致,计划内项目应全部填报统计台账。计划外实施的审计项目填报(进入)统计台账前要严格把关,已填报台账的应适时调整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建立统计台账按时录入机制和补充完善机制。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统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下发后10日内填报审计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中每项指标都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文书中的内容,特别是应填入违规金额的问题资金,不得填入管理不规范金额或填为非金额计量问题,淡化审计成果,弱化审计整改。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发出90日后,统计人员应及时了解审计决定、建议的执行和采纳及移送处理书结果情况,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结果等反馈材料及时补填台账,每年10月份之前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完成补填。
第十条建立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制度和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审计局每月生成本部门统计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局法规审理科。市局法规审理科汇总全市统计数据后,于当月25日上报省厅。各单位应严格遵循上报时间,遇有节假日应酌情提前上报,不得顺延。
市局法规审理科按月份和年度通报各单位在上报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1月底前,审计机关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各部门审计统计台账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及时做好备份工作,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关于依法统计的部署和要求,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审计机关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统计人员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责任人应进一步提高统计责任意识,确保本部门数据填报真实准确、数据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审计统计工作职责的;
(三)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四)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五)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形外,审计机关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未贯彻落实审计统计工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二)未督促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摘自:上饶市审计局http://zgsr.gov.cn/sjj/qtygwj/202301/8f722a10d95d499c9f3d2867f7164d2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