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必要性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依据
(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2019〕38号)
(四)《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0年8月初着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先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12月15日向19个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市级部门、各分局修改建议10条,修改建议全部予以采纳。经反复研究,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文本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共8章31条,分别界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概念,明确了各相关处室和各分局的职责,确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原则,并对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工作计划、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检查规则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概念。《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在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
(二)明确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具体情形。为提高该办法的可操作性,便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单位和人员更加准确地掌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范围,《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明确了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具体情形。《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面性、普遍性、重点性、专项性的行政检查活动等依法可以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予以了明确。
(三)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划分。《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第二章专章明确了牵头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具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了区县局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职责。牵头处室主要负责拟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拟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依法监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建设维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汇总发布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统筹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公示工作;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做好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各分局主要负责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具体实施工作;执法检查人员主要负责及时、规范采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和及时处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原则。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自身特点,《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调推进、规范处置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规范执法,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随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经营活动。
(五)明确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管计划制定程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应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每年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因此,《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第三章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十条明确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程序以及对外公布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临时性监管计划的制定程序以及对外公布要求。
(六)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对实施监管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第四章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五章对检查准备工作、持证检查、检查方式、商品品种过多时如何检查、检查处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六章对检查结果公示的形成进行了明确。
五、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创设一次性清单和临时性抽查计划制度。考虑到各分局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或监管工作实际,常常需要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的事项开展监管,送审稿第十条设定了一次性清单制度,并对一次性清单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考虑到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常常需要对未纳入年度抽查计划的事项开展随机抽查,送审稿第十三条设定了临时性监管计划制度,并对临时性监管计划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二)深化跨部门联查联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升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率的要求,送审稿对跨部门联合监管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跨部门联合抽查的三种方式,即委托检查、共同检查和协同检查。委托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其他部门委托或者委托其他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共同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各派一名检查人员组成小组共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同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同一时间各派两名或以上检查人员按照各自随机抽查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同时,第二十五条对联合抽查的启动程序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原文链接://www.ychlks.com/jxyy/gfxwj/202310/7e0401cdabf549a1a60a64549c3ec9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