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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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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通行治理
    第十七条 货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但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货物。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按规定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的,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前款所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当事人权利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时,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以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锁闭车门、窗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
    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经流动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并公布的场所进行确认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通行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处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经依法处理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运车辆仍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责令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使用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十五日,应当将设置监控设备的位置在本地主要报纸、公路管理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醒目处设置告示标志。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第二十八条 货运车辆途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超低速行驶、变道、跨道、急刹车或者多车辆首尾紧随等方法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二)通过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干扰动态检测技术监控;
    (三)逃避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使用的检测设备和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中的称重装置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无效。
    经维修、移动的称重装置,应当重新申请检定。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计量检定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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