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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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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我厅制定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2021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并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二)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在财政紧平衡状态日益突出的形势下,通过严控新增资产配置、盘活闲置资产、修旧利废、建立公物仓推进共享共用等途径,多措并举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将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贯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支撑。

(三)落实人大审计监督的要求。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仅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重要内容,也是同级审计的重点内容。为进一步解决人大审议、同级审计指出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质量。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全面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等环节,贯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全生命周期,提升资产管理效益。

(一)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明确将新增资产配置与现有资产存量挂钩,形成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节存量的资产配置管理机制,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办法》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或通过使用公物仓资产等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不能调剂的,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配置。同时,依法依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执行。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办法》明确应开展资产清查、评估工作的情形,以及处理各类权属纠纷的途径。提出应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确认资产入账价值,按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等基础工作的具体要求,压实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为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责。《办法》明确推进落实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入账核算,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资产管理数字化水平等要求。

(三)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推进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全面梳理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盘活,发挥资产利用效能。《办法》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鼓励探索集约化、专业化运营的处置、盘活新机制。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电子废弃物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理,涉密资产由保密部门集中处置。

(四)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并与资产配置环节相关联,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同时,《办法》规定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质量。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分析质量,《办法》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各单位编报职责,县级以上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确保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行业资产数据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六)赋予科技创新领域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自主权。《办法》明确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转让,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贯彻落实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加强业务培训,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联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分领域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审核力度,推动省级公物仓发挥作用,促进资产共享共用。结合财会监督,督促省级各部门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资产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健全管理制度,提升资产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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