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江西省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赣府厅发[2018]30号),以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聚焦改革创新,着力在项目支撑、产业集聚、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和绿色转型等五大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力争全省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万亿大关。
一、强化项目支撑
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大力推进集群式项目满园扩园行动,狠抓项目洽谈、签约、落地、建设,以大规模、高质量的项目建设,为开发区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能。
1.狠抓重大项目招引。实施定向招商、产业链招商、第三方招商,国家级开发区至少引进一个投资超50亿元、省级开发区至少引进一个投资超20亿元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
2.强化重大项目储备。按照立足高端、突出特色的要求,各开发区建立健全储备项目库、招商(签约、落地)项目库和招商目标客户资源库,形成项目从策划储备、招商洽谈、签约落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各开发区每年负责谋划储备3个以上产业集群项目包和若干个PPP项目。(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3.突出全程跟踪服务。各开发区对重大项目签约、注册、开工、投产、运营全程实行专人负责制、领办代办制,构建全链条服务体系。针对项目受阻问题,实施分级解决、编号管理和全程督办。各开发区每年招商储备项目签约转化率达到50%以上、主导产业项目签约数量占总签约数量的30%以上、当年签约当年开工项目比率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4.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开发区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下沉开发区实体经济最前线。鼓励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地方产业引导基金和PPP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优先投向开发区。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与开发区定期沟通对接机制,推广PPP融资、市场化融资和结构化融资等模式,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打造开发性金融支持开发区建设的品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国开行江西省分行)
二、强化产业集聚
按照空间上集聚、业态上集群的要求,加快“建链、强链、补链”的步伐,进一步提升开发区的产业集聚度,打造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品牌。
5.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针对航空、电子信息、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实行“产业链条图、技术路线图、运用领域图、区域分布图”的“四图作业”,明确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关键环节、核心领域及差别化资源配置和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6.细化产业集群规划。各开发区按照《江西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首位产业和主攻产业,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要求,制定出台本区域的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完善产业链条、实施腾笼换鸟等方式,引导和推动相关产业往开发区集中。(牵头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7.强化功能性平台建设。统筹利用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集中支持建设一批集政务服务、公共信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融资服务和物流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8.加快市场化发展模式。按照“一园一主导、一园一特色”的模式,推行“开发区+主题产业园”建设发展模式,围绕首位产业和主攻产业,以“区中园、园中园”等形式,在开发区内建设和运营主题产业园。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主题产业园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国家级开发区建设2-3个、省级重点工业园建设1-2个主题产业园。(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三、强化创新引领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升级为目标,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金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创新活力最强的区域。
9.深入实施创新型产业培育工程。每个国家级开发区研究制定1-2个主营业务收入千亿元以上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划,每个省级开发区要研究制定1-2个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划。(牵头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0.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深入推进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补贴、科技创新保险等政策措施,激发企业创新研发动能,年底前全省开发区高新企业总数达到3000家以上。(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11.壮大创新载体。强化与国内科技中心城市、知名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交流,围绕优势产业,年底前新增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20家以上。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采用线上线下技术交易协同发展模式,建设完善“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逐步打造成为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水。对开发区内创新研发能力强、成果转化率高、创新人才培养优的创新研发平台,择优安排一定经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四、强化改革推动
坚持向改革开放要动力,以提高整体效能、方便企业办事为目标,着力破解制约开发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1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行得好”的要求,开展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评估,根据各开发区承接能力,对赋权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省审改办;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围绕开发区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开发区、市(县、区)部门、开发区所在乡(镇)力量,年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出台所属开发区社会治理责任清单,做到清单之外开发区无社会管理事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3.加大整合优化力度。落实《江西省开发区整合优化实施方案》,按照“一县一区”要求,对同一区域内未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产业基地、工业小区、产业区等小而散的多个开发板块,年底前要研究制定整合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总结推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区四园”试点经验,推动一批国家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域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推动建设一批国际产业合作园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4.加快产城融合发展。坚持地上与地下、产业功能与城市功能统筹谋划,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开发区整体品质,促进产城人文融合,打造一批现代城市经济综合体。对部分远离城区的开发区,探索完善开发区生活配套空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加快昌南工业园向青云谱新经济产业集聚区转型步伐,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转型为城市综合功能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南昌市政府)。
15.加快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工业园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开发区管委会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及所属单位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工资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6.探索监管体制改革。开展国家级开发区整合相关审批、执法职能试点,探索组建行政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实现“一枚公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牵头单位:省编办;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17.加强法制保障。出台《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明确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事项,为推动开发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
18.强化要素保障。统筹整合利用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现有省级资金,明确用于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重点支持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建立并运行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支持设区市设立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试点(责任单位:省编办)。
五、强化绿色转型
大力实施“两型三化”园区管理提标提档行动,全面推进开发区的智慧化、绿色化、服务化,强化“亩产论英雄”要求,进一步提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管理水平。
19.坚持集约节约。建立开发区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标准体系,对项目投资总量、投资强度、注册资本、科技含量、产值和税收等进行评价评审进一步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提升单位土地产出率。制定出台节地增效实施意见。在全省开发区开展亩产论英雄、标准地试点,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按照每年减少1/3的进度要求,加快处置“僵尸项目”、“僵尸企业”。(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20.坚持智慧互联。全面推进智慧开发区平台建设,所有开发区及区内企业全部接入智慧开发区平台,同时实现与政务服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互联互通,切实做到“一张网络管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各开发区)
21.坚持绿色驱动。推动一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工业园区、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建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实施生态化改造工程,提升开发区绿化水平,打造一批山清水秀、天蓝地净、绿色低碳、宜业宜居的美丽生态开发区。推进开发区污水管网收集体系、固废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加快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联网,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按照“提高标准、总量控制、集中布局、完善配套”的原则,深入推进化工园区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位于各类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化工园区,对化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