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西省耕地草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于2018年3月28日印发实施。为把《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进一步落到实处,顺利实现规划目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经研究,现将《规划》“十三五”时期有关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好落实。
联系人:廖春光 联系电话:0791-88915118
2018年11月13日
《江西省耕地草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十三五”时期
有关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江西省耕地草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结合各部门职责和试点方案,现明确“十三五”时期落实《规划》措施任务的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耕地休养生息
1、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严守4391万亩耕地红线,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2、稳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到2020年,全省建设高标准农田2825万亩。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3、切实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坚持农产品稳产增产与化肥减量使用相协调,减少化肥不合理使用量,转变肥料利用方式,提高肥料利用率,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
4、扎实做好耕地养护
通过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恢复种植利用绿肥、促进秸秆还田、鼓励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分类落实地力培肥措施,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大面积恢复绿肥生产,使示范片内宜种冬闲田得到充分利用。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等技术,推进秸秆养分还田。通过对酸化农田适当施用石灰调节土壤酸度,改善土体结构和理化性状,使耕地土壤酸化现象明显缓解,农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粮食产量和品质明显提升。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
5、做好耕地超承载能力退出工作
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积极配合重点防护林建设、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乡村风景林建设等一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在符合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重要水源地15至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退减灌溉面积,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
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
参加单位: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6、加强农业环境污染防控与治理
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农业内源性污染。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制,建设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面源污染省控监测点。加强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实行科学分级、分类治理、有效管控,对不同污染程度、不同种植模式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采用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及配套措施,分类对农产品产地污染区进行规划指导,改善受损土壤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7、耕地保护考核制度
完善我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探索建立耕地经营记录制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对经营期内造成耕地地力降低的,限制其享受相关支农惠农政策。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8、建立耕地休养生息支撑政策
加强关键农业科学技术支撑。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农业应用基础性和应用型研究及成果应用示范,重点在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全覆盖。开展农业技术指导,组织全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和万名基层农技指导员深入乡村农户、田间地头,持续开展政策宣讲、农资展示、产业技术科技攻关、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培训等农技推广活动。
加大推动休养生息资金补助支撑。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政策,鼓励各类农业经营者因地制宜采取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秸秆还田、轮作等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治理修复等工作。健全完善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补助等政策。支持农业经营者在不影响种植收益、提高土地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延长农业产业链,开辟新的增收渠道,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9、建立耕地休养生息保障约束机制
强化耕地质量提升措施的监督考核,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保养耕地,防止耕地地力退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施有机肥,提高地力。支持地方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实施耕地保护补贴政策,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实行“以补代投、以补促建”。充分发挥农业投入、农业补贴、粮食收储、农业保险等支农惠农政策,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安排种植。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草地生态保护与恢复
10、保护天然草地资源
保护草地资源生态,加强天然草场、高山草甸、草地自然保护区等资源保护,建设草地围栏,补播改良退化草地,综合防治草地生物灾害。保护草地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开展濒危植物物种专项救护,完善野生植物资源监测预警体系,遏制生物多样性减退速度,稳步提升优质野生植物遗传资源的群体规模。建立草地外来入侵生物监测预警体系、风险性分析和远程诊断系统,建设综合防治和利用示范基地,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
11、推进草地改良工作
加大草地改良和人工种草力度,根据我省天然草地地貌复杂、土壤和植被类型不一等特点,对土壤和植被较好的丘陵岗地草地、土壤和植被较差的丘陵岗地草地、中高山草地、山地丘陵灌木草丛类草地、土壤条件较差的丘陵疏林草地、土壤条件较好的丘陵疏林草地、山地撂荒地、低地草甸等不同类型草地综合施策,因地制宜,进行整地、施肥、补播、管理与利用。开展土地整理,修建灌溉沟渠、田间作业通道等基础设施,普及优良牧草种子,推广混合播种、水肥调控、生物灾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建设一批优质高产稳产饲草基地。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12、合理发展产业化草场经济
合理发展草地畜牧业,支持饲养草料种植,加大草地合理开发利用力度,推广秋冬闲田和荒地种植牧草,推进“粮-经-饲”种植业三元结构调整,提高草料供应能力。加强青贮、微贮、氨化等饲料设施建设,提高农作物秸秆等农副产品的利用率。在“三草”(草山、草地、草洲)资源丰富地区,大力发展草产品加工,破解我省冬春季节草料供应紧缺的难题。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自然资源厅
13、全面开展草地监测
依法加强草地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法加强草地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草地法律法规宣传和草地执法工作。建立南方草地生态监测机制,健全草地监督管理机构,完善草地监督管理手段。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草地生态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做好草地面积、生产能力、生态环境状况、草地生物灾害,以及草地保护与建设效益等方面的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生态环境厅
14、完善草地保护制度
实行严格的草地保护制度,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中的草地保护“红线”,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科学合理利用草地资源。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根据区域内草地在一定时期提供的饲草饲料量,确定牲畜饲养量,确保草畜平衡。探索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方案。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
15、健全草地扶持制度
加大退耕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并提高相关补助标准,继续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建设。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继续推动国家在我省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项目的相关工作,推动我省的天然草地改良、优质稳产人工饲草地建植、标准化集约化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草产品加工设施设备建设。
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6、建立草地生态系统管理体系
建立草地开发生态保护制度,优化草地生态发展格局。建立草地开发利用与生态发展相融的发展机制,把草地资产、草地损害和草地效益纳入生态评价考核体系,形成体现草地生态保护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积极探索针对我省特点的草地补偿机制,统筹补偿资金,明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受补偿主体的责任。健全草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草地生态系统损害赔偿制度。
牵头单位:林业局
(三)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17、推进“五河一湖”治理和修复
对我省“五河一湖”等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评价,针对河流水质、湖库水质、水功能区水质、供水水源地水质、污水排放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对部分过度开发利用、水生态超载的重点河湖,按照“一河(湖)一策”的原则精准施策。确保在2020年以前,把过载河湖的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降低到合理范围之内,修复和恢复流域健康生态系统;国家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稳定在91%以上,保持鄱阳湖“一湖清水”下泄。到2030年,基本实现重点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构建“五河一湖”水生态绿色廊道。
牵头单位:水利厅、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局
18、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重点核定赣江、抚河、信河、饶河、修河等五河生态流量和鄱阳湖生态水位,核定柘林湖、仙女湖、陡水湖等13个湖泊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的生态水位,明确河湖合理生态用水需求,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以流域为单元,加强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管理,加强流域和区域协同,合理安排重要断面下泄水量,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持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水利厅、自然资源厅
参加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19、保护和合理退还河湖生态空间
全面划定河湖和河湖型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管理范围,将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湖生态空间保护的最小范围。结合水利风景区、“五河”等重要江河源头区等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强化湿地环境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实施退耕还湖还湿、封育保护、水源涵养等措施,确定水源涵养保护区范围,在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加强“五河”干流水生态保护,实施湿地恢复和保护工程,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立湿地自然恢复区。推进鄱阳湖等区域内的重要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现有湿地面积不萎缩,自然湿地得到有效恢复,湿地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合理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恢复健康自然河岸线。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水利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20、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加强地下水管理,组织实施《江西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严格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实施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退减灌溉面积,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对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的取用水户,逐步改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取用地下水作为环境用水的取用水户,停止使用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再生水等替代水源。针对南昌市市辖区、萍乡市湘东区和安源区、九江市市辖区、赣州市章贡区、宜春市丰城市等5个设区市共9个超采区采取回灌补源、水源置换、限采、禁采等措施,使严重超采地区地下水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做好地下水资源监测工作,核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范围,严格实施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到2030年实现全省地下水采补平衡。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加单位: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21、推进河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落实休渔禁渔期制度,对我省天然水域实行禁渔期、禁渔区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推广水体生态修复技术模式,恢复天然水域生物的多样性和种群性。加大鄱阳湖和渔业生态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探索实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更新淘汰高耗能渔船,推广标准化渔船船型。在规划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在鄱阳湖湿地探索国家公园管理模式,加强长江江豚、候鸟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建立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积极探讨“群防群治”等“护渔”模式,发动社会其他力量加入“护渔”行动,以期达到全民护渔。
牵头单位:林业局、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水利厅、农业农村厅
22、建立河湖水生态状况评价预警与管控机制
建立水资源监测预警机制,加快鄱阳湖和"五河"流域水量水质实时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江西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立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积极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水利厅
23、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落实《江西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
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明确水资源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途。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到生活、农业、工业等主要用水行业,科学确定江河湖泊生态水量。强化水资源用途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
严格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发证工作,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完成大、中型灌区取水许可发证工作。跟踪检查建设项目取用水设施建设,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要求验收发证。严格水资源用途变更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切实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完善取用水计量和在线监测,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对取水、用水、节水、退水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公布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实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规范化。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加单位:自然资源厅
24、建立河湖岸线利用保护和监管机制
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水法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入河排污口、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制度。建立健全涉河建设项目公开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严格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河湖规划约束机制。开展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划定河湖水域管理和保护边界,严格河湖水域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河湖水域保护,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
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河道采砂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围垦河湖、侵占水域及岸线、非法设障、非法采砂等情况。建立河湖管理动态监控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及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占用河湖,针对乱占乱建、乱围乱堵、非法采砂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强化对涉河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的行政执法,严禁违法侵占河湖,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越权审批行为。全面加强对河湖非法采砂的行政执法,强化可采期可采区现场监管,严格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加单位: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25、完善水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
健全水生态补偿制度。利用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倒逼机制,进一步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流转试点工作;启动水权交易、流转及水市场培育相关研究,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流转平台,构建全省水权交易、流转平台。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水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河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有较大影响和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工程须组织深入论证、科学规划。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牵头单位: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26、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按区域,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由行政区域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按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鄱阳湖、长江江西段及跨设区市支流设立省河长,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相应领导分别担任,对口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河流所经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村级(社区)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市河长、县河长、乡河长和村河长,村组(社区)设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推行“湖长制”,打造“河长制”管理升级版,推进“河长”向“湖长”的延伸和提升。
健全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对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将承担河长制工作重点任务的省直单位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做法对本级有重点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考核。各级河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探索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构建水土资源、水生物资源等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推进规划实施。率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加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加单位的,请率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未列入本方案的相关任务,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原有任务来源和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尽快研究提出方案,抓好落实;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制定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措施。
(三)请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商参加部门(省、区),每半年梳理总结一次工作进展,形成文字材料,分别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