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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关于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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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就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米加工企业在原粮初清、进仓、烘干以及进入凉米仓 (或形成原米)之前的清理、砻谷、碾米、谷糙分离、色选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二、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当地发改部门协调确定。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转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关于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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