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强化对公务用车的保管、保养、使用、保险、维修以及事故处理等,提高公务车使用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局公务用车包括制式执法执勤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两种。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用车的管理与指导,对全局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和保险,确保管理到位和保险到位,杜绝无牌无证和脱保现象。实行一车一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分发至各用车单位日常管理使用。
第三条 局办公室设立局领导用车班组,保障局领导用车和办公室、政工科、户政科、出入境管理大队用车,负责公务用车的登记、保险、调配、维护、维修、油料保障等。其他科所队都按工作需求配备公务用车,并做好本单位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检、维修、油料保障、停放等)工作,并确定一名负责领导。
第四条 公务用车填写好使用日志,实施责任倒查,坚持“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驾驶公务用车人员须取得相匹配驾驶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为民警并携带驾驶证、警官证、行驶证。
第六条 执法执勤工作的车辆使用范围:
(一)民警依法履行责任执法办案;
(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大型群
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以及突发性事件的
处置;
(三)治安灾害、责任事故,特种行业的治安
审查;
(四)安全警卫、维稳反恐、防爆处突;
(五)道路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监所管理;
(六)其他公安机关特殊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一般公务用车辆使用范围:
(一)案件查处和突发事件处置;
(二)执法督导、警务督察、执法检查以及其
他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遵守纪律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公安指挥通讯保障,线路、设备维修
维护;
(四)公务接待,包括领导考察、调研,
记者采访等;
(五)省、市、区领导重要批示件、机要涉密
设备、涉密文件资料的拿取、传送;
(六)安全保卫、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以及突
发性事件的处置;
(七)重要物品的采购、运输,银行取现运输
需要。
(八)其他公安机关特殊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因公赴外省、市、县参加会议、考察调研、追逃、外出办案等公务需要派车的须申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使用公务车辆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五条禁令”的行为;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三)将警务车辆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非办案工作需要将警务车辆停放在会所、酒吧、夜总会、KTV等公共娱乐场所或高档消费场所附近;
(五)使用警务车辆参与其他影响人民警察形象的非警务活动。
(六)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禁止办理公事、办案期间办理任何私事。
(七)其他不能使用公车的相关情形。
第十条 公务车辆超出本规定范围不得使用。未使用时应当定点停放,不能按规定定时定点停放的,须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应避免交通违章行为发生, 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将予以通报,并在绩效考评中扣除所在相应分值。公务用车违章处理的原则是:谁违章、谁处理,违章处理事宜(扣分、罚款)由驾驶人自理。局办公室每半个月对全局公务用车进行网上查询,有违章记录的,书面通报车辆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接到局办公室通知后15日内处理违章记录(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处理的单位将进行全局通报并约谈负责人。
第十二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等警务车辆。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纪检督察部门将不定时对公务用车进行日常督查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通报。违规使用警务车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车辆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立即抢救伤员,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向承保公司报案,并同时向分管领导、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