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审定
(四)制证及文书
(五)发证并告知
(六)立卷归档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四、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填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3、申请人(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居住地是我县的证明。
五、承诺期限:7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大队
八、相关说明
1、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3、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4、以上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在举行活动的五日前提出申请;
6、必须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7、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