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全流程管理。对村民自建房规划、选址、审批、设计、建设、验收、登记、农房安全等各个环节作出相应规定,设置了一系列合理可操作的制度。
二是明确各方责任。依法厘清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同时明确了产权人、设计单位、施工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的责任。
三是强化安全管理。针对上位法对村民自建房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方面没有系统性规定的问题,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村民建房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环节,保障村民自建房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划和用地保障
一是明确规划保障。规定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二是保障用地指标。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三是规定用地标准。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二)细化批准程序
《办法》对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批准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村民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方便村民办理手续,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是明确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要求。规定对建设二层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政府应当核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二是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合格证书,村民建房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强化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规定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村民自建房验收涉及质量安全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县级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安全管理
一是规定了危房安全排查和处置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自查报告的农村危房,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应当发出风险告知书,提出处置建议,督促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二是严格规范农村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当前,自建房倒塌事故绝大部分是因为擅自将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导致,对此,《办法》对利用村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了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三是规定了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六类行为。
来源: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