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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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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促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认定公开属性前,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公开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动态管理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认定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港口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拟制需以港口镇人民政府或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随文明确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由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回。

(二)规范属性标注。公文成文后,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对于部分公开的,应分别注明“公开”与“不公开”内容。

五、适用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六、保障措施

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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