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等。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镇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二)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可就政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拟订人提问,汇报人、拟订人应当回答。
(三)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决议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邀公众代表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提出对会议议题或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列席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列席代表应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
(四)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七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会议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党政办,经审核同意后,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社会公众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