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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闭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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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港口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党政办负责接收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单位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将申请人所寄资料原件一并转交给党政办。

    第四条 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五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党政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党政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党政办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六条 党政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党政办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镇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党政办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党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党政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党政办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党政办应上传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监督保障及归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镇政府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镇政府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属镇本级的由镇党政办统一负责归档。

    第十二条 建立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规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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