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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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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港口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条例》第三章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除港口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港口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办公室标注公开属性,并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党政办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办公室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办公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党政办对全镇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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