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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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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的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各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八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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