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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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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 党政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调整机制,做好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调整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单位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二)党政办负责审核调整方案;

    (三)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党政办负责调整目录,调整应当同步、有序。

    第八条 各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党政办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党政办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 党政办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没有做到及时调整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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