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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这2条江西医保新规开始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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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定办法》)

(2023年8月29日 赣医保字〔2023〕25号)

《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保持总体内容和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结合我省实际,对2021年11月出台的《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分别包括总则、定点的确立、运行管理、经办管理、动态管理、监督、附则等七章内容。主要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晰了管理权责和义务,同时简化了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申请条件,明确一般评估和重新评估的范围、标准。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部分不需重新评估准入的豁免条款,以及协议期内重新评估期间可暂不停止医保服务的规定,并在监管法规、集采政策、待遇保障等相关政策衔接上作了优化和完善。《两定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9月20日 赣医保办发〔2023〕5号)

《通知》从三方面明确了有关衔接政策。一是明确处方管理。处方的有效性来源及医保电子处方的医保支付范围,明确主体为“江西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明确符合条件有需要的参保患者开具长处方可以纳入门诊统筹医保支付范围。二是确定支付要求。严格外配处方和电子处方管理,做到人证相符。三是落实监督职责。分别明确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医保部门加强监督考核、费用审核等具体工作职责,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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