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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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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民宿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产业融合为抓手,整合社会资源,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创新创业,推动民宿规范化、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到2023年,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味、有乡愁的精品民宿,全省民宿接待能力、就业人数、经营业绩实现翻番,形成特色鲜明、业态多元、服务一流、规模发展的民宿业。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发展体系。

1. 优化布局。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注重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完善民宿布局。按照生态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要求,明确合理开发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结合现有产业发展条件、乡土人文特点,合理布局民宿项目、民宿集聚区、美丽田园景观区等,明确民宿重点村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

2. 完善链条。大力发展“民宿+”新业态,推动民宿与农业、林业、水利、体育、康养、文化、商贸、餐饮等产业融合,发展休闲观光、运动娱乐、民俗体验、康养保健等民宿新业态,提升民宿价值。推进“互联网+民宿”,运用好“云游江西”等智慧服务平台助力民宿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3. 创新模式。创新发展“公司+农户”“公司+研学基地”“公司+产业园区”等多种经营模式。鼓励村集体利用农村资源、资产、资金,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入股开发民宿项目,鼓励通过注册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组建农家乐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民宿,引进大型旅游企业开展民宿连锁经营,引导城镇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下乡开办民宿。实施民宿业和乡村旅游创客行动,支持文化、旅游、科技、设计等专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参与民宿项目开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4. 拓展空间。以民宿为核心,用景区化理念提升周边环境品质,推动民宿发展与乡村振兴、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盘活农村闲置房有机融合,以自然景观、湖泊渔村、田园风光、历史遗存、民俗文化等为主要吸引物因势造景,做到民宿发展、景观打造、村庄建设相统一,拓展民宿业发展新空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

5. 提升特色。加强对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加大对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传承。将地域文化、本土文化融入民宿开发与建设,通过多业态发展、多价值挖掘,打造“一村一特”“一村一品”“一户一景”等极具文化创意和景观美学的乡村特色民宿产品,凸显民宿地域文化特色,提高民宿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政府)

6. 塑造品牌。各地要依托优势资源,积极培育一批具有鲜明本地特色的民宿品牌。扶持和引进一批民宿品牌企业,培育一批知名高端民宿品牌。拓展民宿客源市场,对民宿品牌实行统一宣传、统一推介,开展精品旅游民宿线路和特色旅游民宿品牌营销推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二)规范建设管理。

7. 民宿建设。民宿建筑应为合法建筑,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新建、改建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做到依法依规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依法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8. 民宿运营。认真落实消防、食品、卫生、环保、治安等管理规定,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确保旅客住宿安全。规范和提升民宿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技能,倡导人性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推动民宿品牌化规范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民宿业的日常监管,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实现协同监管,推动民宿规范有序经营。结合实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引导民宿经营者资源共享、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区〕政府)

9. 民宿配套。加快完善民宿公共服务配套,在民宿集聚区完善游客接待中心、土特产品市场、公共厕所、停车场及旅游标识等配套设施,加强文化、娱乐、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打通民宿目的地“最后一公里”,打造一批整洁、秀美、畅通的民宿旅游公路,加快开通民宿目的地客运专线。完善民宿通信设施,推进乡村通信线缆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三)完善扶持政策。

10. 优化证照办理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工作流程。各级政府要主动担当,加大证照办理协调力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牵头服务、加强指导,为民宿从业者申办相关证照提供咨询;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营造便利环境,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实现民宿开办“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窗发证”,逐步推行“不见面服务”。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对现有正在经营民宿的证照办理工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政府)

11. 加强用地保障。优先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有序盘活农村闲置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政府)

12. 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应积极扶持民宿业发展,对民宿集聚区、精品民宿可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稳岗就业、社会保障、创新支持、公共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要落细落实;各级采购单位可在会议、培训和职工疗养采购项目中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民宿;对民宿业发展较快、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市、县(区),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13.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投资、股权等多种方式进入民宿领域,依法合规利用发行债券等新型融资模式,参与民宿投资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文旅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各类民宿业经营主体纳入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项目库;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模式,加大对民宿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14.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省民宿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市、县两级建立民宿发展推进机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切实推动民宿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15. 加强引导服务。规范民宿等级划分、评定细则及标识设置,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宿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优化服务理念,促进规范经营。(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16. 加强人才支撑。加大民宿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加强民宿业发展研究、业务指导和智力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行业协会,分类、分层开展民宿管理和从业人员专题培训,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宿从业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17. 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开展民宿业发展政策、发展经验和发展典型的宣传,加强民宿业发展舆论引导,营造民宿业发展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江西广播电视台、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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