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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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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优先保障,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投入机制,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提升使用效益,财政教育支出持续成为全省公共财政第一大支出,2018年全省财政教育支出突破1000亿元,有力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但也还存在教育经费多渠道筹集的体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经费使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支出轻绩效”,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为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按照省委十四届六次、七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大力实施教育强省战略,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先保障,加大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不作脱离财力难以兑现的承诺,不搞“寅吃卯粮”的工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育质量战略主题,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统筹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夯基础、补短板、提质量、促公平、调结构、创一流”,经费使用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坚持深化改革,提高绩效。推进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发挥财政教育经费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三)持续保障财政教育投入。合理划分教育领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将教育投入使用管理列入市县两级政府高质量发展的考核指标,列入市县两级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点指标。各地要按照“两个只增不减”要求,更多通过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净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的征管,确保及时足额用于教育。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制定完善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四)努力扩大社会教育投入。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级各类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政策制度,依法落实土地供应、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适时建立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完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落实个人和企业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探索在学校设立基金的有效方式,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对帮扶活动,支持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五)完善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建立与拨款标准、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

(六)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各地要加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统筹衔接。中期财政规划要充分考虑教育经费需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教育规律、不可持续的政策。学校建设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空壳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研活动、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促进育人方式转型,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支持教育省域网、教育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大力支持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聚焦贫困地区教育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加大教育转移支付力度,大力支持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财政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和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实施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现代职业教育创新、高校招生倾斜、高校服务能力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支持等六个专项计划,实现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关爱留守儿童、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等三个全覆盖,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为彻底摆脱贫困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八)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要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年生均6000元标准拨付公用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切实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省66人以上超大班额全部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控制在5%以内、2020年之后逐年降低的目标任务。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试点。全面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义务教育巩固率,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的目标任务。改革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全面改薄、校舍安全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等项目资金,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入校寄宿和学习生活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九)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努力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使教师能够安心教书育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政府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对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省政府将开展督查并要求限期整改。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保障水平,认真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及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加大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开展中小学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并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优先支持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培训,中小学校每年要安排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按规定程序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配备幼儿园保教保育人员,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全面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支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布局城乡幼儿园。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设置1所幼儿园、人口小村联合办园或建分园的原则,建成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各地要落实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加学前部或附设特殊教育幼儿园。实施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工程,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扩充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支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和承担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生均公用经费)制度,落实相关标准。完善学费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学校运转水平。到2020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不低于92%。实施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等项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确保2020年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达到《江西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确保2020年普通高中学校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大校额比例控制在3%以内。各地要制定普通高中债务偿还计划,属于2014年末前发生并已纳入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的,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予以偿还。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加大特色高中建设力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逐步提高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水平,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0元,中职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3000元。实施江西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计划,到2020年,全省整体建成10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和50个特色优势专业。进一步推进中职学校资源整合,统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支持全省达标中职学校做优做强。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推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完善高等学校预算拨款制度,统筹推进我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加强本科高校教学水平评估,推动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加快培养服务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更好地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支持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创新人才(团队)引进、培养、激励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改革高校所属企业体制,办好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对接会及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南昌),建设好国际合作创新研究院,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助推我省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统筹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经费资助政策,促进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支持我省高校面向沿线国家招收留学生。支持办好每年江西省高校海外教育展,扩大江西教育的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十四)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高等教育建立并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中等职业教育建立完善以免学费为主助学金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普通高中教育建立完善国家助学金、政府资助金和符合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资助政策体系;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两免一补”的资助政策体系;学前教育建立完善对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教育资助的政策体系,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努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实现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分配、资金发放“四个精准”,实现应助尽助。强化资助育人理念,构建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

四、强化教育经费管理监督

(十五)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省级教育经费统筹权,扩大市县教育经费使用权,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经费使用自主权,“双一流”建设经费由各建设高校自主安排、自主使用,激发基层和学校发展活力,形成竞相发展的生动局面。各地要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理责任。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规划事业发展和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政策,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依法加强成本监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教职工配备,落实完善教师待遇政策。审计部门要加强教育经费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

(十六)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以事前监审、事中监控、事后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预算安排事前绩效评估,健全预算审核机制,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控,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加强预决算事后监督,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加强各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大额资金流动全过程监控,有效防控经济风险。鼓励使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财务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教育经费监管质量和水平。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完善内部治理。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综合发挥项目稽查、审计调查、教育督导、社会监督的作用,强化教育经费监管,确保教育经费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有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审计厅)

(十七)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用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并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全面提高教育经费绩效水平。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优化绩效目标设置,完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下达机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坚持财政教育资金用到哪里、绩效评价就跟踪到哪里,加强动态绩效评价,及时削减低效无效资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分配资金、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严禁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不搞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努力建设节约型学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八)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各级教育财务管理部门要主动适应新时代管理改革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全面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本领。切实加强教育财务制度建设,落实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实行全员轮训,提高专业化素质能力。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监管、基金会等队伍建设,加强学校财会、审计和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推动落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把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强化教育经费管理监督的各项任务,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强化督查问责。各地要加大对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定期向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报送督查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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