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充分发挥增减挂钩政策对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支持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已经验收的增减挂钩项目区,在保障当地易地搬迁农民安置用地、留足当地建设需要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用于调剂的节余指标。
第三条 节余指标调剂应当遵循区域统筹、精准扶贫,因地制宜、先垦后用,自愿交易、公开公正,规范有序、收益惠农的原则。
第四条 调剂范围。
(一)跨省域调出范围。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贫困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具体包括修水县、莲花县、南康区、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寻乌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会昌县、石城县、宁都县、上饶县、横峰县、鄱阳县、余干县、井冈山市、吉安县、万安县、遂川县、永新县、乐安县、广昌县共24个县(市、区)。
(二)省域内调剂范围。调出范围,符合国定贫困县、原中央苏区、罗霄山特困片区条件和省政府批准同意的贫困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具体包括修水县、都昌县、安源区、芦溪县、莲花县、分宜县、渝水区、贵溪市、余江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上犹县、崇义县、大余县、信丰县、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安远县、寻乌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会昌县、石城县、宁都县、袁州区、樟树市、上饶县、广丰区、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共59个县(市、区)。调入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
第五条 节余指标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这三项指标不能分离调剂。
第六条 节余指标调剂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织实施。其中高标准农田跨省域调剂,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剂申请及任务核定
第七条 跨省域调剂。每年3月份、9月份,由国定贫困县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跨省域调剂申请计划,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按国家规定共同拟定申报国家调剂任务数,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跨省域调剂指标。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省域内调剂。每年3月份、9月份,由调出(调入)方县级人民政府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节余指标调出(调入)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根据出入平衡、先报先调的原则共同拟定调剂数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调出(调入)方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调剂指标任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九条 调出节余指标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出节余指标申请;
(二)调出节余指标申请表;
(三)项目区验收批复相关材料;
(四)调出节余指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调出节余指标所涉项目区地块编号、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第十条 调入节余指标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入节余指标申请;
(二)调入节余指标申请表。
第三章 调剂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跨省域调剂。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自然资源部复函后,将核定结果函告相关国定贫困县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由省自然资源厅将拟跨省域调剂的增减挂钩项目信息等情况,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省域内调剂。调出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调剂指标任务书后,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将调剂的增减挂钩项目信息等情况,通过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信息系统对《申请表》或《统计表》完成核定,并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审核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将申请调出的节余指标纳入省级待调出指标库,并函复地方人民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调入方县级人民政府收到调剂指标任务书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函。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将申请调入的节余指标从省级待调出指标库中划转,并函复地方人民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第四章 资金收取和支出
第十三条 节余指标调剂资金收支通过省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四条 调剂价格。
跨省域调出价格为: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2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30万元。
省域内调出价格为:复垦为其他农用地每亩10万元、复垦为旱地每亩15万元、复垦为水田每亩25万元。
省域内调入价格为:复垦为其他农用地每亩15万元、复垦为旱地每亩20万元、复垦为水田每亩30万元。
根据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
第十五条 跨省域调剂差价为每亩10万元,省域内调剂差价为每亩5万元。调剂差价资金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全部用于重点支持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支出。
第十六条 地方所得节余指标调剂收益应用于拆旧补偿、复垦工程款、耕地后期管护,重点支持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除补偿安置外,根据赣府发〔2011〕10号文件精神,每亩应返还拆旧复垦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少于2万元,后期管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跨省域调剂。省自然资源厅研发的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与自然资源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代码与监管平台的电子监管码对照,对节余指标调剂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省域内调剂。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每个项目立项时自动生成一个项目代码,该代码具有搜索和查询功能,省自然资源厅应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手段和综合监管系统等手段,对节余指标调剂和后期管护工作开展日常监测监管。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调剂规模对调出贫困县的节余指标进行核销,对调入市县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对核销中涉及的有关耕地保有量、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式管理;列入台账的,在每年底统一部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中统筹落实。
第二十条 调入方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省自然资源厅节余指标调剂核定的函后,应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建新区实施方案编制需详细说明建新指标来源、建新规模、土地利用方向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节余指标调剂应做到上图入库、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严格把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地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后期管护不力的,取消该县的节余指标调剂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各地不得自行调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江西省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我省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统筹调剂,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统筹调剂,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设区市或县(市、区),通过各种法定途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其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设区市或县(市、区)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 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统筹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市域内调剂为辅,合理控制补充耕地统筹调剂规模。
(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补充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调节收益,精准扶贫。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 调剂指标具体包括土地开发复垦整治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旱地及水田指标和通过土地整治提质改造产生的产能指标及旱改水指标等。
第五条 调剂范围:
(一)土地开发复垦整治的新增耕地(含数量和产能指标)的10%,纳入省级调剂库用于省域内调剂。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新增耕地(水田、旱改水)指标的15%、新增产能指标的30%,纳入省级调剂库用于省域内调剂。
(三)在满足落实本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后仍有节余指标的,经县(市、区)申请纳入省级调剂库用于省域内调剂。
(四)其他可纳入调剂的指标等。
第二章 补充耕地统筹调入
第六条 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和承担国家及省重大重点项目无法自身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县(市、区)可申请补充耕地统筹调入。
第七条 补充耕地统筹调入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指标调入申请。原则上每年3月份、9月份各申请一次。调入指标申请应当提交请示文件,其中须明确需要调入的耕地、水田(旱改水)面积及产能指标数量。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补充耕地统筹调入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下发批准意见书,函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跨设区市补充耕地资金总额,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确定的跨设区市补充耕地资金总额,在30日内将全额资金上解省财政。省财政厅将应缴纳结果书面告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省财政厅告知函后15日内进行指标交易划转。
第十条 指标调入遵循亟需优先。在指标供不应求时,省自然资源厅将优先保障国家及省级重大重点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以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
第十一条 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补充耕地由省级统筹的市、县(市、区)需缴纳跨市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数量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数量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确定跨市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及省重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当降低收取标准,但指标调入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指标调出价。
第十二条 指标调入价格标准:
(一)数量基准价:旱地每亩5万元,旱改水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
根据调剂指标需求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指标调入价格标准。
第三章 补充耕地统筹调出
第十三条 耕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满足自身耕地占补平衡且有指标富余的县(市、区)可申请补充耕地统筹调出。
第十四条 补充耕地统筹调出由调出方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指标调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将拟调出指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级库。省财政厅接到省自然资源厅统筹指标交易批准意见书,并全额收取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跨设区市补充耕地资金总额后,于30日内向调出指标的县(市、区)下达调出资金。
第十五条 调出指标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出指标请示文件;
(二)调出指标审批表,自行申请调出的指标须有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项目指标的验收批复、耕地质量评定报告、报部备案编号等相关材料;
(四)调出指标所涉及的项目区地块编号、坐标等;
(五)调出指标项目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措施。
第十六条 指标调出遵循贫困县、中央苏区县、罗霄山片区县和分布有深度贫困村的县(市、区)优先,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省自然资源厅将优先安排已纳入省级指标库的深度贫困地区指标调出,条件相同的优先考虑先行申请的县(市、区)指标调出。
第十七条 指标调出价格标准:
(一)数量基准价:旱地、旱改水每亩4万元,水田每亩8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08万元。
根据调剂指标的实际需求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指标调出价格标准。
第四章 调剂资金的缴纳和使用
第十八条 跨市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通过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省自然资源厅须将年度补充耕地统筹调剂情况,省财政厅须将调剂差价资金情况分别上报省政府。调剂差价资金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全部用于支持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支出。
第二十条 地方所得节余指标调剂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护等支出。根据赣发〔2017〕31号文件精神,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后按纯收益的一定比例返还,用于贫困村发展农业生产。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利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建立跨设区市补充耕地调剂信息管理台账,将调剂规模申请与批准、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纳入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标调剂应做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严格把关,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利用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调剂的指标进行监管和实地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补充耕地跨设区市调剂情况纳入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净转出的设区市、县(市、区),按净转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给予考核加分。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为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涉及设区市耕地变化情况台账管理,适时按规定程序调整耕地保有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仅适用于省内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统筹调剂,市辖区内跨县的补充耕地统筹调剂由设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赣府厅发〔2017〕12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