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委按照职责分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创新驱动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工业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两化融合、质量提升、中小企业发展体系、企业管理创新和诚信体系建设、园区建设、产业集群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基础能力保障服务等,以及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需开展的重点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及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资、股权质押、基金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按照竞争性评审方法进行分配。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在每年初下发申报指南。
第八条 各地工信、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结合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市县在组织项目申报时,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申报,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果经“三重一大”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 在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计划,省工信委负责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在实施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同时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负责解释,其中涉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8〕312号)、《江西省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0〕397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1〕192号)、《江西省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2〕223号)、《江西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改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108号)、《江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赣财经〔2016〕5号)、《江西省工业园区“扶持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赣工信园区字〔2016〕3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