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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溪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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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葛溪乡政务公开目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乡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3.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动公开
  (一)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
  1.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内部科室设置、基本职能; 
  2.有关政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重要活动、会议等动态信息;行业内的重大事件、重要新闻;
  4.其他便民服务项目。
  (二)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
  4.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要求  
  1.应当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所发布的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予以更新。
  2.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并按职责分工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审查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1.实行“三级审查”。即:一是办公室初步审查;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乡领导最终审查。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2.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4.公开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
  5.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载体
  凡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公开形式主要通过葛溪乡政府网(路径葛溪乡政府网首页/政务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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