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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大队“五强化”措施整治“十一” 大庆期间酒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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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大庆在即,为做好“十一”大庆黄金周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涉酒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在“十一”大庆期间安全、有序、畅通,弋阳大队在五个方面强化酒驾整治行动。

一、强化设置卡点严查酒驾。为防止酒驾者的各种逃跑行为,大队在“三选”中设置检查点,严查酒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是选中间有中心护栏、花坛绿化带的路段设置卡点。道路中间有中心护栏,使酒驾者难以调头逃跑,增加其逃跑的难度。二是选检查区域有一定弯度的道路路段设置卡点。酒驾检查区域的道路有一定的弯度,酒驾者在来车方向不能在远处发现前方有检查点,酒驾者即使发现前方有检查点,但是已经太迟了,车辆想调头但是前面没有可以调头的路口,警方能及时发现欲调头的车辆,并能及时做出反制措施,反之,如果道路太直,酒驾车辆在前一个路口就会发现前方有检查点,就会在拐进岔路口逃掉,或者远远地调头跑掉,太远了警方无法及时发现并做出反应。三是选择餐饮、娱乐等易发生酒驾场所的主要路段设置卡点。预测判断酒驾者可能会停车的区域,安排能力强的民警拦截可疑车辆,笔者总结这个距离大约是在离检查点约30-50米处,此距离一般是可疑车辆发现检查点后,最有可能停车观察的地方,观察几秒钟后,酒驾者决定如何逃避酒驾检查,选择调头逃跑、逆行逃跑、弃车逃跑,或者更换驾驶员,此时现场控制力强的拦截警力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吹响哨子,打交通手势,指挥命令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拦截警力优先选择经验丰富、负责任、机智灵活的工作人员。

二、强化现场取证缉查酒驾。酒驾者逃避交警执法检查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妨碍了交警的正常执法。为提高交警酒驾查处效率,加大酒驾缉查力度和现场取证是很好的办法。在缉查酒驾醉驾行为遇见涉酒车辆冲卡时,大队要求执勤民警在设卡点沿线设立二个以上执勤卡点,并通过照相机、摄像机来记录车辆信息,方便做好二次拦截和车辆追捕工作;在酒驾人关闭车门不接受检查,以待酒精浓度消解时,口头警告驾驶员妨碍执法,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并及时通过执法记录仪来全程对酒驾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也可以对驾驶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震慑。

三、强化交通宣传减少酒驾。一是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加强禁止酒驾的社会面的宣传不仅要加大交通安全法法规的宣传同时,还要加大对酒驾危害性的宣传。要用酒驾引发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广大驾驶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使酒驾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二是加大社会面的宣传。可以将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制成光盘、展板在媒体或人口集中的广场、学校、集市进行播放和展览让广大人民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对驾驶员家庭的宣传教育让驾驶员的家人及亲朋时刻监督、叮嘱好让开车的人常思家中人莫恋杯中物。三是加大农村阵地宣传。针对农村地区酒驾多发特点,专门深入辖区宣传死角开展“酒驾违法、醉驾入刑”宣传活动,着重宣传20mg/100ml和80mg/100ml两个数值的概念,利用曝光酒后驾车事故现场照片、讲说涉酒交通事故案例的方式,敲响农村群众思想上的警钟,进一步强化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交通理念。同时,应考虑到农村地区、老龄人群喜好收听广播的特点,逐步加大酒驾醉驾广播宣传力度,通过广播宣传、电视新闻宣传的方式,达到“酒驾违法、醉驾入刑”宣传全覆盖、无死角。

四、强化高压态势震慑酒驾。一是把握一个“严”字。在查纠过程中,对酒后驾车者依法从严惩罚,该扣证的扣证,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对严重违法者给予电视曝光,始终保持对酒后驾车严打态势震慑酒驾行为。三是坚决顶住说情风。执勤民警首先要率先垂范,带头不说情,自觉抵制说情风。努力营造交通法制环境,树立法律的权威。三是把握“三个”结合。大队与日常管理和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相结合,在易发生酒驾的午后、夜间和酒店相对集中的路段,加大警力投入,实施严格检查。

五、强化依法依规严处酒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一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三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六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交警在设卡严查酒驾、醉驾整治行动中,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依法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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