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港口建设、货物装卸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因港口建设、货物装卸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的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许可事项——因港口建设、货物装卸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审批的办理。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66号)第十三条 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4 受理机构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港航管理所。
5 决定机构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申请条件
①不影响港口安全、航道安全、泄洪安全;
②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8 禁止性要求
经审查不满足“7 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则不予行政许可。
9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及其规定的附件详见表1、表2。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
申请单位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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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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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岸线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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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位置 |
岸线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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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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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 |
选址范围1:500-1:2000地形图;占用土地的租地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当地乡村两级意见及证明;水利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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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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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基建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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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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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符合港口规划;不影响航道安全、泄洪安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
表2 因港口建设、装卸等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申请材料明细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 |
是 |
1 |
|
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
项目选址范围1:500-1:2000地形图 |
是 |
1 |
|
所在地海事,水利、环保部门意见 |
是 |
1 |
|
项目场所土地使用证明 |
是 |
1 |
|
临时岸线使用承诺书 |
是 |
1 |
10申请接收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港航管理所窗口统一接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申请
申请人向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港航管理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11.2 受理
11.2.1办证大厅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11.2.2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1.2.3如材料合格,办证大厅应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11.2.3如有资料不全的情况,发放《补正告知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全。如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11.3 组织专家评审
11.3.1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港航管理所3个工作日内派遣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
11.3.2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汇总考核材料(包括整改材料)及考核报告报送评审中心。
11.3.3审查人员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限期完成整改(专家考核和不符合项目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1.4材料汇总上报
评审组完成专家或专业技术机构上报的考核资料汇总,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港航管理所所长办公室。
11.5材料审查报批
11.5.1管理所所长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报批。
11.5.2如存在材料不合格,港航所应督促专家或承担考核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补充有关材料(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属业务挂起)。
11.6许可决定
材料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授予许可决定。
11.7发证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港航管理所窗口制作、发放《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批复》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
12 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
13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注:专家考核和不符合项目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14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5 审批结果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6 结果送达
16.1由办证窗口统一颁发。
16.2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17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7.1行政相对人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17.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a)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 协助公务的义务;
c) 维护公益的义务;
d)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e)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18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3607031869。
19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93-5821650
20 办公地址和时间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办公楼。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21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136070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