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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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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交通运输管理新的发展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理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人性化执法,在执法中要有温度,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主动改正不罚等等,再加上近两年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修法,交通运输领域在2023年有十几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密集修改,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去年也完成了一揽子修改。综上诸多变化的出现,对我省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修订显得尤为必要。

二、主要内容

《标准》共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港口、航道、海事、水路运输、道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试验检测管理等门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其中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共26项具体违法行为;港口、航道、海事和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等21部法律法规,共203项具体违法行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0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共145项具体违法行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10部法律法规规章,共170项具体违法行为;高速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等3部法律法规,共54项具体违法行为;公路超限运输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已印发)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9项具体违法行为。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体现了首违和轻微违法不罚精神。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建立了首次违法可不予处罚的制度。2023年交通运输部梳理了部分常见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清单,此次修订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层执法实际情况,共梳理出公路、道路运输、超限运输、水路运输等领域首违和轻微不罚情形,切实践行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执法的温情

(二)贯彻落实上位法修改的条文规定。目前我们使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2020年修订的,自2021年至今,涉及交通运输领域修改变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部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近二十部部门规章,我省《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密集修订。重点对一些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处罚金额上的调整,删除了部分处罚条文,此次修订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修改和增删。

(三)调整完善了部分内容。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我们针对一些可能会由于主观情节、客观情节不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结果造成较大差异的裁量幅度进行了调整,将部分常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针对不同的情形直接规定了明确的处罚金额,删除了原来赋予执法人员的裁量权限。细化了违法行为,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对一些条文进行了逐项拆分细化。将一些违法情形进行了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实际的调整,在情节方面的设定更突出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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