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江西省现代林业产业示范省建设,助推江西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业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在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科技创新、带动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并经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省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处牵头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省林业经济发展中心配合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的涉林企业(含专业合作社)。
(二)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市场份额等均应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企业经营产品中林产品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的60%以上。
1. 培育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竹木原料培育企业应有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经济林培育、林下种植、花卉、苗木等企业应有种植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2. 加工类。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其中木材制浆造纸类企业8亿元以上、竹材制浆造纸类企业4亿元以上)。
3. 服务类。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盈利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总资产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
(四)企业信用。守法诚信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或者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有银行贷款的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者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以上。
(六)企业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质量或者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当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具有发明、技术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可相应放宽部分标准。
(七)对已经开展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的设区市,原则上要求为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和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原料来源、基地建设、带动农户或者林区职工增收、提供就业岗位情况、核心竞争力、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金融机构或者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原件。
(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数、农户增收及提供就业岗位等情况的证明。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基地建设情况的证明或者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不动产证)复印件。
(七)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或者协议。
(八)其他材料,包括5年内所获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等认定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和企业获奖证书等。
所有指标以申报时的上一年度为准。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要求的申报材料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可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替代相应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二)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正式行文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由省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处牵头、省林业经济发展中心配合,根据需要开展申报材料预审、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经充分讨论研究后提出认定意见报省林业局审批。
(二)将拟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通过江西省林业局网站公示七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企业,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体规模不超过林业企业总量的10%,到控制规模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进行递补。
第十条 实行年度信息报告制度。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运营情况表、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带动农户情况等文字材料。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监测评价管理:
(一)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一次。
(二)被监测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或者证明,并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逐级审查后,报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林业产业发展处牵头、省林业经济发展中心配合,对企业的监测评价材料进行分析,提出监测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以及申报资格,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报表等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三)企业因资不抵债破产或者被兼并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相关材料,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逐级审查后,报省林业局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优先推荐品牌申报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林产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