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励鼓励开展矿山修复工作》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开展矿山修复工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缓解各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紧张的矛盾,经与省自然资源厅协商一致,决定制定《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励鼓励开展矿山修复工作的通知》,对各地开展矿山修复工作取得实效的,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励。
一、制定的基本背景
经自然资源厅统计,我省存在因历史原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生态责任人已经灭失,应有地方政府修复的矿山:一类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前采矿权已灭失的;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后,因政策性关闭且在关闭时地方政府已与矿山企业签订协议由政府履行治理责任的。推进这批废旧矿山生态修复,对于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有积极的作用。
制定的重点内容
1、规定了奖励的范围是包括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在废弃矿山、闭矿矿山、闭矿尾矿库及在建矿山等非林地上组织实施并完成的矿山修复工作,且在森林资源“一张图”中由非林地变更为林地。
2、规定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获得奖励:一是将非林地修复为林地,且森林资源“一张图”中,地类变更为林地;二是矿山修复须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造林。
3、规定了奖励的标准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奖励,按照检查验收合格面积,以每修复1亩林地奖励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1亩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上限为500亩/年。
4、规定了获得奖励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局进行申报。二是需通过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林业部门组织的验收。
5、规定了奖励定额的使用方向和期限。 是企业修复的优先给企业,奖励的定额在两年内有效。
条款设置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励鼓励开展矿山修复工作的通知》共4条。
一、设置了奖励范围。
二、设置了奖励条件。
三、设置了奖励标准。
四、设定了奖励实施。
五、规定了奖励定额的使用方向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