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0年12月30日,省林业局印发了《江西省林业信用数据管理办法(暂行)》,有效地规范了我省林业信用数据的采集、存储、应用、共享等工作,并初步建立了全省林业信用数据库。目前,已完成了340万户林农、2.3万家林企,1100多万宗林权数据、500余万条林业补贴到户数据、2万多宗经济林数据的采集、清洗和建库工作。
2022年3月,我省施行了《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共数据管理进行了规范。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标注‘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之规定,省林业局启动了对《江西省林业信用数据管理办法(暂行)》的修订,在认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两年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暂行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其进一步贴近我省林业信用数据管理工作,有力推动“放管服”改革,促进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二是规范信用数据管理的需要。目前省林业局已初步建立全省林业信用数据库,涉及广大林农、林企等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数据和市场信用数据,包含340万户林农、2.3万家林企,1100多万宗林权数据、500余万条林业补贴到户数据、2万多宗经济林数据等数据,有必要对这些数据开展采集、归集、开放、共享、安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提升林业管理水平的需要。拓展信用数据应用场景,将林业信用数据应用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支撑,包括信用体系建设、林权管理、金融服务、产业服务、指数建模、执法检查、联合惩戒、档案管理、统计分析、数据查询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三、重点内容
《江西省林业信用数据管理办法》共十章六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设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定义及管理原则。
第二章为数据分类管理,设三条,明确林业信用数据分类情况,并对公共信用数据、市场信用数据、不予开放和共享数据、有条件开放和共享数据及无条件开放和共享数据进行详细解释。
第三章为数据采集管理,设七条,明确林业信用数据采集方式及内容,并确保数据来源合法、程序合规、客观真实,在采集过程中应保护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四章为数据存储管理,设七条,明确数据存储实行备份存储,并对数据恢复、销毁等进行规定。
第五章为数据应用管理,设十一条,明确林业信用数据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包括信用体系建设、林权管理、金融服务、产业服务、指数建模、执法检查、联合惩戒、档案管理、统计分析、数据查询等。
第六章为数据开放和共享管理,设七条,明确不予开放和共享数据、有条件开放和共享数据及无条件开放和共享数据的获取方式、数据传输需履行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七章为数据修正管理,设四条,明确数据修正应当遵循尊重事实、凭据修正、省级审核、县级实施的原则。
第八章为数据运维管理,设九条,明确数据中心管理、维护管理、权限管理、硬件管理、密码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
第九章为数据责任管理,设五条,明确数据责任管理遵循分级分类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并区分数责任范围。
第十章为附则,设一条,明确实施日期。
专此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