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的认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
认定的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发给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我县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 元。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认定∶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有关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对拟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待遇。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服刑在押人员未成年子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200元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