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关于《上饶殡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字体:   

关于《上饶殡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适应新形势下殡葬管理工作需要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全市殡葬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全市的殡葬行为,有利于全面推进殡葬管理工作依法行政,有利于增强殡葬管理的执法权威。

.《条例》的立法过程:答:经市委批准,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民政局起草、市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等法定程序,2020年1月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2020年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审议,决定批准该《条例》。《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有6章40条,明确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殡葬服务设施的规模、布局;明确公墓、骨灰堂建设要求,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擅自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明确骨灰安葬、安放要求,禁止散埋乱葬;鼓励节地生态安葬,推动绿色殡葬发展;加强殡葬服务管理,促进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规范丧事活动管理,推进文明节俭治丧;明确了我市实行全域火葬,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对擅自建设殡葬设施、殡葬服务违法收费和强制消费、沿街游丧等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处罚。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条例》第三条规定,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公墓和骨灰堂有哪些类型《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分为经营性骨灰堂和公益性骨灰堂。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区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墓是指专门用于安葬骨灰的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设施。

.可否安葬在自留山或公墓外其他地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区域建造坟墓。

  .遗体火化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丧事承办人签署的同意火化确认书。

身份不明遗体火化,在完成遗体取证、公告、审核等程序后,殡仪馆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同意火化确认书,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遗体,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九. 如何确定丧事承办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死者的亲属为丧事承办人。没有亲属的,其遗赠扶养人、供养机构、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丧事承办人。

.应当如何办理丧事活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镇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倡采用敬献鲜花、音乐祭奠、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文明、低碳、安全的方式祭扫和缅怀故人。

   十一.丧葬用品管理有哪些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十二.对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有哪些要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依托基本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并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设置强制消费。

公益性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经营性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核算,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由经营性公墓经营者与购买人协商确定,实行备案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惠民政策、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原始纸质档案,同时建立相应电子档案。

    十三.对殡葬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广新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条例》第七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十四.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区域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即违反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上饶殡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