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出台了《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二条,对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备案事项变更、备案监管等作出规定,主要明确备案工作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不同性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要求和流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备案工作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不同性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要求和流程。
第二章为“养老机构备案”。本章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承诺、备案材料、备案回执、备案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要求,明确养老机构许可与备案之间的衔接及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如何备案等事项。
第三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本章为贯彻落实《条例》中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要求,在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的内容,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列入备案范围,明确办理备案流程。
第四章为“备案监管”。主要内容为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进行现场检查,明确对虚假登记备案的、可能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已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但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未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和处置。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政策生效日期。
三、特色亮点
(一)分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针对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应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针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应向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备案范围。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中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要求,在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基础上,《办法》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列入备案范围,明确办理备案流程,有效填补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漏洞。《办法》要求符合登记养老服务机构条件的,按要求进行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场地,实行自我管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不纳入备案范围,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掌握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工作指导。
(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进行现场检查。《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备案成功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备案,纳入失信黑名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备案。对未经登记但已经收住老年人的服务场所,实行分类处置,运营比较平稳的,应当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运营存在较大风险的,依法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