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作《关于2017年江西省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以及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预算调整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17〕36号),财政部核定我省新增债务限额52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73亿元(含外债转贷规模12.5亿元,实际可安排160.5亿元),专项债务347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债券资金的安排情况
2017年我省实际可安排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507.5亿元。一是省级安排111.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81.6亿元(其中省级列支54.9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市县26.7亿元),专项债券30亿元。二是转贷市县安排395.9亿元,其中,一般债券78.9亿元,专项债券317亿元。具体安排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省级债务支出111.6亿元。
一是新农村建设“扫一遍”15亿元。二是防汛能力提升工程4亿元。三是保障性住房省级补助资金7.7亿元。四是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铁路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赣府厅字〔2016〕131号),考虑到铁路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安排铁路项目建设债券资金20亿元。五是为支持省级天然气管道和大型储气设施项目建设,安排天然气项目建设30亿元。六是江西省分析测试所承担的江西科技创新大厦建设项目0.3亿元。七是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外国语言文化学习体验中心建设项目1.6亿元。八是安排2亿元用于省展览中心改造项目。九是江西广播电视数字节目中心建设项目安排1亿元。十是按照国家要求,我省普通公路建设今年仍需要进行改造升级,资金需求量大,筹资难度高,安排专项债券资金 30亿元。
(二)转贷市县债务支出395.9亿元。
一是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明确需要支持的共计20亿元。
二是单独安排赣江新区建设资金30亿元。具体分配给各组团的数额,由赣江新区确定,并分别由南昌市、九江市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三是继续支持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安排南昌市20亿元。
四是考虑到九江港建设任务重,筹资压力大,安排九江市5亿元。
五是按照因素法分配320.9亿元。根据财政部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扶贫、棚户区改造、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普通公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拟选用综合财力、综合债务率、贫困人口以及保障房建设任务和农业总产值等五项客观因素在市本级、县(市、区)测算分配。各因素的权重分别为:综合财力占40%、综合债务率占4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数占10%、保障房建设任务占5%、农业总产值占5%。
考虑到市县建设任务重,新增债券需求量大,对按上述因素测算后,新增债券规模比上年减少的市、县(区),补齐上年规模,并略有增加。
鉴于丰城市被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查出存在将置换债券资金转入账外账及违规挪用置换债券等严重违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其新增债券额度1亿元。
单独安排赣江新区、南昌轨道交通以及九江港建设资金用专项债券安排,其他安排市县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含土地储备)的具体额度,按市县一般债券总额和专项债券(含土地储备)总额所占比重确定。
由于南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市本级承担,根据南昌市本级和东湖区、西湖区申请,建议将测算安排东湖区、西湖区的新增债券额度全部调整给南昌市本级。
(三)外债转贷支出12.5亿元。
财政部核定我省外债转贷规模12.5亿元,建议按照财政部文件确定的项目列入所在市县的债务规模内。另外,财政部文件规定,外债转贷规模12.5亿元年度中没有使用完,剩余额度经省政府批准后,向财政部申请可在9月底前调整用于增加新增债券规模。
三、预算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在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省级预算基础上,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增一般债务收入173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增专项债务收入347亿元。
(二)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在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省级预算基础上,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相应调增173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增347亿元。
据此,调整后的2017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平衡。
四、关于市县政府预算调整问题
根据规定,市县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各设区市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调整预算报省政府审核后,分别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和财政部备案。
五、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各地债务限额在2016年债务限额的基础上,加上2017年新增债券额度和外债转贷规模确定。全省总的债务限额为4784.2亿元,其中一般债务3108.61亿元,专项债务1675.59亿元。
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只能在中央下达的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