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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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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通知,省审计厅下半年将对我省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为做好迎审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检查,现将《江西省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审计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全省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专项检查,对制度建立和落实、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影响基金安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意见,促进基金安全运行,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各级经办、管理和使用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工伤保险方面主要包括经办机构、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相关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及供养亲属等;生育保险方面主要包括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

三、检查内容 

(一)工伤保险基金。2015-2016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社保登记、工伤医疗及康复服务、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等对工伤保险基金有影响的环节。必要时,可以延伸到其他年度。主要包括:

    1.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建设及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国家、省里的要求建立市级统筹制度以及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规章、办法;经办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待遇发放、基金支付等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先行支付的执行情况等。

    2.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基金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经办机构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情况;社保登记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储备金管理使用情况;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情况;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情况;财政专户管理和经办稽核监督情况等。

3.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情况。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认定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

4.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支付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是否按人社部发〔2015〕71号文将工伤费率调整到位,是否建立工伤费率浮动机制并按要求每年对工伤费率进行浮动,老工伤财政补助资金是否配套到位,老工伤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同舟计划”落实情况;是否统一业务操作流程和服务经办流程;是否统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侵占挪用、欺诈冒领等损害基金的问题等;工伤保险调待和定期待遇发放情况;是否建立工伤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是否按规定进行调剂。

    5.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遵守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情况;用药、治疗、检查及化验的合理性情况;出入院标准掌握情况;康复治疗情况,辅助器具的申请和配制情况等。

其中,1-3项作为调研检查内容,4-5项作为本次检查重点。

(二)生育保险基金。主要包括:

1.2015-2016年度生育保险基金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包括是否按人社部发〔2015〕70号精神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生育津贴发放和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是否合规。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一)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县级自查、设区市检查或组织进行交叉检查、省级与设区市两级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省厅联合检查(调研)不少于4个设区市,设区市(县级)检查面不低于50%。检查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

(二)检查方法。采取调研与检查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在检查开始前10天应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对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在检查期间予以查证。其余检查内容,按照现场检查的方法和要求严格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3月15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报送省厅基金监督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30日,县级进行自查;5月10日至20日,由设区市进行检查或组织交叉检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和程序进行整改。

(三)重点督查阶段。6月10日至20日,由省厅抽调部分设区市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30日,各设区市将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送省厅基金监督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是促进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查中,可以通过聘请有关专家、委托第三方参与等方式,保证必需的专业力量,确保检查质量。

    (二)找准问题,总结经验。各地要结合以前年度稽核、检查情况及群众举报线索等,明确检查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要掌握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累检查经验,提高监管能力。

   (三)严格纪律,及时处理。检查应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查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做到不错定、不包庇;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督促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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