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
签名应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盖章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按手印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与法人借贷中法律意识原本淡薄的民众难以去考虑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律意义,当借条上借款人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款项当时又实际进入公司基本账户的情形下,出借人因公司债务累累而自然选择个人为借款人主张权利,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避免个人承担债务而主张个人签名系代表公司的行为,款项亦进入公司账户,公司应为债务人,故为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好进一步明确签名主体的身份,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个人,亦或两者兼具。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