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第一部分
《决定》第二部分
《决定》第五部分
《决定》第六部分
《决定》第七部分
《决定》第八部分
《决定》第九部分专章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决定》第十部分
《决定》第十一部分
《决定》第十二部分
《决定》第十三部分
第50条“健全国家安全体系”中提到,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
第52条“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中提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53条“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中提到,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
《决定》第十四部分
第54条“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中提到,健全依法治军工作机制。
《决定》第十五部分
第58条“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中提到,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第59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提到,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
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