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长江、赣江、抚河南昌水域辖区及鄱阳湖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禁捕退捕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市监食经〔2020〕2号)、《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禁捕退捕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专项行动的通知》(洪市监办字〔2020〕90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长江、赣江、抚河南昌水域辖区及鄱阳湖)的非法捕捞渔获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场经营主体购买、加工、销售上述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禁止各类酒店、餐饮行业购买、加工、食用上述水域野生鱼类;禁止售卖江鲜及相关菜肴;禁止在店堂内外广告招贴和菜单上出现“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
三、禁止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严禁设计、制作、发布非法捕鱼器具广告,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有关野生鱼储存、运输、加工、销售、食用广告。
六、水产品经营销售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水产品特别是鱼类来源可溯。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查处,或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内容来源:南昌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