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对餐饮服务行业的需求不断扩大,我县餐饮服务行业迅猛发展,由此产生的油烟扰民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依法设置、有序发展,减少餐饮油烟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要求,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2月25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各环委会成员单位广泛发动宣传,加强对餐饮经营者和广大群众普及有关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排放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和引导餐饮服务行业依法设置、合法经营。
同时要求县市管局要会同住建、城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区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排查整治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行业依法进行查处。开展排查整治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作出安排。坚持开门搞整治,广开言路,注重听取餐饮经营者、相关小区业主以及物业委员会意见,积极接受群众监督,既要强化生态环境制度的刚性约束,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商家的正当权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