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调整、执行等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我省市场监管与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我省市场监管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业规划、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我省市场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
(四)决定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代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代为拟定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对有关突发事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照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我省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并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人事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和监督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人事处拟定和调整向省局党组会议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上会讨论的会务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省市场监管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负责决策事项的启动、推进、执行、调整等程序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
第一节 决策启动及草案拟定
第九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按照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职责予以书面分办,涉及两个以上决策承办单位的,需要确定主办单位:
(一)需要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决定的;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三)省市场监管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者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自行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或者收到决策事项办理通知的,应当进行研究论证,草拟研究论证审议报告,报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研究论证审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建议的来源;
(二)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三)决策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四)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
(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决策建议的来源、拟订决策的目的和程序、意见建议征集与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内容进行说明。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在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决定启动决策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决策的原则,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决策涉及财务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和财务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省市场监管局多个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或者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拟定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决策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后,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在制定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其他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特别听取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或者相关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草案;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依据和理由;
(四)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的相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记录,并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公众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论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加、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省人民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库中按需选择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机构)库无法满足决策事项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主选择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合理研究论证时间,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已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再重复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当采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送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草案草拟前的过程中转交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交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过程的起草说明;
(二)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五)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六)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
决策草案交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明示法律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应当将相关材料交省市场监管局法律顾问,结合法律顾问意见,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决策事项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协作配合。
第三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经商法律顾问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有关说明及理由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六)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党组书记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审议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组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党组书记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引导机制。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发布、同步进行解读。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建议来源;
(二)决策程序及过程说明;
(三)决策详细内容;
(四)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解读可以通过文字宣传、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解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拟说明;
(二)征求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三)经过专家论证的,应当说明专家论证的情况;
(四)经过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风险评估的情况;
(五)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情况;
(六)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问题的,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七)其他需要解读的内容。
第四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请局办公室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方案,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的情况,应当按要求通报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个决策执行单位、多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省市场监管局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执行单位或者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
第四十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十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重大修改的,应当同时提出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方案,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决策评估单位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决策后评估,并履行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等相关程序。
省市场监管局作出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重大调整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调整、执行等所涉责任承担,参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事项再予细化。省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所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细化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