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公示规定》),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公示规定》的授权确定“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对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较短的公示期,体现了分级分类精准实施信用惩戒的原则,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市场主体发展营商环境。
二、制定的思路与过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市场监管领域对自然人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
省市场监管局参考上述规定,将“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确定为《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较低数额罚款”在我省的适用标准,与总局听证范围较大数额罚款相对应,也预留有一般罚款的梯次过渡,逻辑上较为严密。
我省“较低数额罚款”也参考了周边兄弟省市的做法。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均将上述“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确定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相关标准已开始执行。
《暂行规定》的草拟和制定,严格遵守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经过了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将《公示规定》第十三条“较低数额罚款”在我省的适用标准,确定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三个月的较短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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