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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发布广告、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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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校外培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如实注明培训服务项目、培训主要内容、培训课时、收费标准、优惠条件、退费办法等内容。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应于实施收费前通过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标价签、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及用户认可的其他形式等公示。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规范价格促销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退费的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通知》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应退费用。

五、严禁超时段和超教学进度收费。校外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六、严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七、严禁订立不公平格式合同

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与接受培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签署《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2021年修订版),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在格式条款中设立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以及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严禁诱导招揽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标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诱骗他人与其进行交易,在后期以其他名义增加收费项目谋取利益。

九、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请各位家长在选择培训学校、缴纳费用时,务必擦亮眼睛、明晰政策,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弋阳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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