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征求意见一稿(以下简称审计一稿)提交时,应写出审计说明,详细说明审计情况,在每周的工程审计业务会上进行讨论、研究。
2、审计一稿送建设单位并转施工单位核对时,应进行登记,记录送达时间、地点、签收人员。
3、收集施工单位对审计一稿的反馈意见,转发审计人员,要求审计人员给予回复,并报送局领导。
4、审计人员的回复应及时转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约定三方会审时间进行会审。
5、三方会审,应做好记录,情况报告局领导研究,以便掌握动态、实施决策。
6、一次核对未能完成的审计项目,在其后的核对中应坚持上述三项制度。
7、对聘请造价公司审核的项目,局审计人员应进行复核;本局人员审核的项目,应由分管领导进行复核。复核意见报告局领导,并以文字形式存档。
8、审计结果确定后,应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报本次审计的情况,再发送审计定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