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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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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专项清理,印发了《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对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其中,4件为适时修改(已完成1件),6件为集中修改。为做好后续清理工作,我厅印发了《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过程

本次清理,共涉及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6件为2023年遗留的集中修改文件,1件为原继续有效的文件但新文件制定后未履行废止程序的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最小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意见》(赣水农电字〔2012〕54号);

废止理由:已被《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3〕4号))替代。

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60号);

废止理由:水利部已印发实施了《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412号),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应急管理工作作出了更为细化、实化的规定。

3.《江西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8号)

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5〕89号)

废止理由:(1)2023年,水利部对1997年颁布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并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环节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2)文件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合适宜或另行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坚持质量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已取消质量监督员证;如“规范质量检测市场行为”和“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已分别出台《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8〕83号)和《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办法》(赣水规范文〔2020〕4号)。

(3)文件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较少,且规范的事项已有水利部规章明确规定。

(二)决定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及依据理由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以下为简要说明。

1.《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5号);

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19号);

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6〕61号);

修改理由:(1)修改与机构改革后的名称、职责不一致的规定。如“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江西省水利厅工程建设稽察事务中心”“厅质量监督中心站”“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等已被撤销,本次修改对3个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职能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2)修改与涉水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如新修改的水利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本次修改对照作了调整。

(3)修改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如“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示监督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质量监督员证;如“工地实验室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3〕20号)第六条规定,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等。本次修改对照进行了删除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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