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包括: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 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 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 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二)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 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 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 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 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 2 -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 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 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 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 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 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 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 3 -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 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 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 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 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 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 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 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 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 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4 -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 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 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 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 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 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 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 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 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 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 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 5 -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 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 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 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 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 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 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 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 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 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 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 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 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6 -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 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 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 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 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 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 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 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 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 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 7 -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 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第三条所称“研 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 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 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 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 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 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 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 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 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 计扣除。 - 8 -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 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 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 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 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 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 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 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 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 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 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 - 9 - 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 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 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64 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 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 10 -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 75%享受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 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以下简称《公 告》)规定,允许此前按 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提高到 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75%,按照 新政策规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 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主 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 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 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 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11 - 比例已经提高至 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已提高至 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 由 75%提高到 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 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 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具体怎么享 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2 年第四 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在 2022 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 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 100 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 研发费用为 50 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 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 研发费用适用 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 用适用 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 2022 年全年加 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 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 12 -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 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 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 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 2021 年 12 月,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 400 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 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 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 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乘以 2022 年度 10 月 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月 份为 12 个月,2022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 3 个月, 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 100%比例加计扣 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 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 年 5 月 10 日开始经营,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 400 万元,打算采取比 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 100%比例加计扣 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 - 13 - 费用乘以 2022 年度 10 月 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 5 月 10 日, 2022 年度经营月份从 5 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 8 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 3 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 可按 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 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 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 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 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 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 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 100%的比例计 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 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 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 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 100% 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 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 - 14 - 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 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 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 2022 年第四季 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 100%比例加计 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 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 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 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 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