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岭镇2023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表
已确认、公 示的行政执 法主体情况 |
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情况 |
行政裁量基准 制度情况 |
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
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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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体数 |
授权主体数 |
委托主体数 |
在岗在编人员数 |
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数 |
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数 |
培训次数 |
行政执法事 项清单项数 |
涉及行政执法单位数 |
是否公示 |
年度行政裁量基准数 |
现有行政裁量基准总数 |
是否录入平台 |
总 数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其他行政行为 |
总体备案数 |
企大政罚案数 |
是否经法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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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清单数 |
行政处罚清单数 |
行政强制清单数 |
行政检查清单数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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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
0 |
6 |
4 |
0 |
2 |
0 |
1 |
0 |
0 |
0 |
1 |
是 |
18 |
18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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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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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的行政执法数据。
2. 培训次数为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次数和综合培训次数总和。
3.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情况中的“是否公示”是指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是否按照行政执法公示要求,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行 政执法服务网公示。
4. 年度行政裁量权基准数,省级单位统计梳理、细化并经公布的行政裁量基准数,一个法律条款的细化内容计为1个行政裁量基 准。市级及以下单位统计与上级部门对接的行政裁量基准数。现有行政裁量基准总数统计现有公布有效的所有行政裁量基准数。
5.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总体情况中“是否经法制审核”指全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范围参照赣府厅字 〔2019〕22 号文件规定。
三县岭镇2023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 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宗) |
罚没金 额( 万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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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通报批 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 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降 低资质等级、吊销 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 业、责令关 闭、限制从业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 政处罚 |
计宗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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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县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0 |
18 |
0 |
0 |
0 |
0 |
0 |
18 |
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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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 |
18 |
0 |
0 |
0 |
0 |
0 |
18 |
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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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
2. 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比如驱逐出境等。
3.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 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参考顺序: (1) 警告、通报批 评,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5)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6) 吊销许可证件, (7) 行政拘留。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县岭镇2023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 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宗)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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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公民 人身 自由 |
查封场 所、设 施或者 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存 款、汇 款 |
其他行 政强制 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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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 款或者 滞纳金 |
划拨 存款、 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 处理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 |
排除 妨碍、 恢复 原状 |
代 履 行 |
其他 强制 执行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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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县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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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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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 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 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