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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普法 |《统计法》40岁了,一起来看看它的“成长”历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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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审议通过的《统计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对立法目的、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职责、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统计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统计事业从此步入法治轨道,是中国统计工作的里程碑。


第一次修订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做了补充修改,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措施,增强了威慑力和可操作性。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都是违反统计法的!

第二次修订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次修订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统计工作的根本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


第一,强化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明确了各类主体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二,科学确定了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严格了审批程序,建立了控制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机制。


第三,规范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完善了部门间统计资料的共享机制,强化了统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加强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五,完善了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了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建议权和领导人员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失察责任;同时,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将罚款上限由5万元增加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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