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正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草案提出多项规定。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草案同时规定对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责问责。在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方面,草案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现行统计法于1983年制定,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据知,修改统计法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改总体思路在于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加强统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记者 梁晓辉 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