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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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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团队系统”账户包括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旅游经营者的单位账户和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单位账户由管理员账户和普通账户组成。管理员账户对本单位的普通账户有权设立、取消,并做出相关处理。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单位管理员账户由国家旅游局设置和管理,旅游经营者的单位管理员账户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主管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旅行社可获得管理员账户,其他旅游组织机构或旅游经营者根据需要,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获得管理员账户。

  导游、领队可获得个人账户;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根据需要,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可获得个人账户。

   第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合理设置本单位普通账户,严格限制普通账户的操作访问权限和数据信息访问权限。普通账户持有者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

   第九条 “团队系统”的单位管理员账户、单位普通账户和个人账户均实行实名制。账户持有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变更账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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