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条 持有“团队系统”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固泄露自身账户登录信息或不当使用账户,应当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损害“团队系统”安全情形的,主管的旅游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注销其账户。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非法披露、使用系统数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旅游局可暂停旅游主管部门账户。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未及时在“团队系统”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或者填报的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规范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团队系统”运营和维护单位未按国家旅游局要求使用服务器、应用系统、数据库的管理账户,或者未将运维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可暂停其运维权限;情节严重的,国家旅游局可终止运维服务合同,扣除运营和维护费用,并追究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系统开发或优化升级单位,未将系统开发或优化升级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有权扣除开发和优化升级费用,并追究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与“团队系统”进行技术对接的其他系统,如发生危害“团队系统”安全的情形,国家旅游局有权终止技术对接,并追究造成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