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或者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使用“团队系统”处理旅游团队业务,井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导游、领队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时,应当登录“团队系统”下载“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在带团过程中随身携带,并依据“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开展服务工作。
导游、领队可以登录“团队系统”查询执业信息。
第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旅行社及时真实、全面、有效地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并使用“团队系统”为旅游团队相关的申报、审核等业务提供服务,实时服务旅行社团队出游情况。
第十三条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应当使用在线终端设备,登陆“团队系统”,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当发生海啸、地震、台风等突发事件时,旅游、外交等部门可以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目队的信息,为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获取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 当旅游团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资质的救援机构可以通过当地的旅游主管部门从“团队系统”查询旅游团队信息,为实施紧急救援获得信息支持。
第十六条 旅游者可以通过“团队系统”查询所报旅游团队和相关旅行社、导游、领队的信息,下载、打印所报旅游团队的“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